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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國民住宅地區得視實際需要,配合規劃左列各項服務設施:
一、社區標幟及鐘塔設施。
二、公告欄及標示設施。
三、垃圾收集設施。
四、公用電話及郵筒。
五、汽車招呼站。
六、休憩座椅。
七、其他有關之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