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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甄審會辦理協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入圍申請人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入圍申請人個別協商。
七、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入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及甄審內容,揭露於其他入圍申請人。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