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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理事長認有必要或經過半數理事提議者,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一項之召集,應載明事由通知各理事及監事,監事得列席之。
依第一項本文召集之理事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依第一項但書召集者,應於二日前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