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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耕地承領人辦竣承領手續後,縣 (市) 政府應即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前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免繳契稅及監證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