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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