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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通過社員社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之提議事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