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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辦法於自由職業團體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準用之。
自由職業團體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