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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養服務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收養說明會。
二、提供有收養意願者準備教育課程。
三、接受收養人申請,並建立檔案。
四、進行收養人書面資料審核。
五、進行收養人會談、訪視或調查。
六、辦理收養人審查會。
七、協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
八、安排漸進式接觸。
九、協助被收養人進行試養。
十、進行收養之評估。
十一、協助辦理聲請法院認可收養。
十二、辦理收養家庭追蹤輔導,並提供支持性服務。
十三、辦理收養家庭互助團體或其他相關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