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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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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原人民團體之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之服務。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
整理小組無法接管立案證書及圖記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之立案證書予以註銷並重新發給;原備查之圖記失其效力。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