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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全國性職業團體之選舉,設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
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團體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
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