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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副隊 (所) 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 (所) 長處理隊 (所) 務事項。
二、隊 (所) 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