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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詢(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