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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調解或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者,仍依第二條、第十六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