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6:5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縣(市)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議事日程,應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