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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
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
限制。
各級政府得依前項設施之範圍,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得就河川區域外洪
氾可能所及之範圍,劃定公告洪氾區,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
其限制或禁止事項、管制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與
其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