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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