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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大陸地區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三、其他經經濟部專案核准之物品。
前項各款物品,經濟部得停止其輸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