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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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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