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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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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