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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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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8 條
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清除氣體容器閥、接頭、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塵埃等。
三、更換容器時,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空氣之混合氣體排除。
四、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是否漏氣。
五、注意輕緩開閉旋塞或閥。
六、會同作業人員更換氣體容器。
七、作業開始之時,應確認瓶閥、壓力調整器、軟管、吹管、軟管套夾等器具,無損傷、磨耗致漏洩氣體或氧氣。
八、查看安全器,並確保勞工安全使用狀態。
九、監督從事作業勞工佩戴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