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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7 條
交通感應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變化顯著且無規律,或幹支線道交通量懸殊之地點,由設於道路上之感應器偵測車輛到達狀況,以號誌控制器預設之程序,即時變換燈號。其應用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一、半交通感應控制:用於幹支線道交通量相差懸殊,且支道交通量變化甚大之地點。其感應器僅設於支線道上。
二、全交通感應控制:用於幹支線道交通量相近但變化甚大且不規律之地點。其感應器設於各幹支線道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