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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6 條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