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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5 條
無法投遞之國內限時,快遞或航空郵件,均由普通郵遞退回。但經寄件人
預於封面上註明「倘無法投遞請由限時或航空退回」字樣者,得由限時或
航空退回,並由原寄人補付限時、國內航空費。
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 (航空
或水陸) 退回原寄國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退回
之航空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寄達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退回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