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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4 條
交會應自三測站對於天然或人為之明確目標,施行水平方向觀測,以定其
位置者,稱日前方交會法。交角不可小於三○度或大於一二○度,亦應觀
測三測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