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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氣中時,應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緩緩排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