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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0 條
架空電纜之電氣絕緣及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電氣絕緣:
(一)未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被覆或絕緣導體(線),應視為裸導體(線)。
(二)礙子或絕緣支撐物應符合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三)系統之設計及施工,應考慮將電氣應力長期所造成之劣化降至最低。
二、機械強度:
(一)除絕緣間隔器外,使用於架空電纜線路之礙子,應符合前條規定。
(二)架空電纜線路之絕緣間隔器,應能承受第六章規定之荷重,且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百分之五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