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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2 條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之行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虞時,由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