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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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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前三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