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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
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