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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因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