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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許可項目以外之業務者。
三、董事會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有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不完備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主管機關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