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課程教學政策,已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設立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得於施行後繼續辦理;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後,始得準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一、置團長一人。
二、置召集人一人。
三、依藝術才能專長領域,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四、置諮詢委員若干人。
五、置輔導員若干人。
前項團長,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就教育部相關人員派兼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具課程與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或輔導員聘兼之。
第一項輔導員之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載明於簡章公告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第一項人員之任期、機關代表隨本職進退、改(補)聘(派)、考核、不適任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