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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政黨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解散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