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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
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
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
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