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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