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6 11: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機關通知審計機關監視驗收時,應依照規定格式,填送工程結算表或購
置、定製財物結算表備查。
前項結算表如併入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填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