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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
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
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 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研考
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
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
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