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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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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
三年三月三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
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
送立法院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