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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規則第八條所稱之因公傷殘,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至傷殘。
二 因出差遇危以致傷殘。
三 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殘。
四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至傷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