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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基金管理機關對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應按季進行考核。
受託機構於契約存續期間經營績效或風險控管,未達基金管理機關所定之目標,或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得經評定後,減少其委託經營額度或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