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財團應以設立基金、財產總額之孳息、他人之捐贈、提供勞務、銷售貨物
及其他之收入辦理業務。
財團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
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財團年度收
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