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證照訓練課程、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