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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