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函請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一、所受僱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係因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之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使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專業管理人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機構擔任專業管理人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本部認定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