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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或廢止,經濟部應副知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境部、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