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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糞尿中間處理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生物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消化處理、上澄液再處理、污泥處理及消毒之設備。
二、採氧化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氧化處理及上澄液再處理之設備。
三、採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加藥、固液分離、中和、分離液處理及污泥處理之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