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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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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運輸業者應隨船攜帶本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於載運有害廢棄物之輪船到達我國國境三日前,將船名、航次及過境艙單、轉口艙單或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通知口岸管理機關,並副知口岸關稅局。
前項轉口之有害廢棄物於港區暫時置放,運輸業者應報經口岸管理機關同意,並知會口岸關稅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