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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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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委託者以槽車運 (輸) 送廢 (污) 水者,應填具一式三聯印妥連續編號之
委託紀錄,經運 (輸) 送者簽收後,第一聯由委託者保存;交付廢 (污)
水於受託者並經其簽收後,第二聯由運 (輸) 送者保存;第三聯由受託者
保存。
前項委託紀錄,應載明委託處理量、委託者名稱、運 (輸) 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及送達地點。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