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5 21:2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省職業介紹機關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由各縣市職業介紹機關轉達之僱方或傭方之請求,並調劑
其省內各縣市勞動之供給及需要。
二、第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報告其省內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並得附加關於
職業介紹應興革之意見。
四、省內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時,通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