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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受災失業者,向
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無適當就業機會者,得依規定申請
核發職業訓練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